三、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名
1.夷三族
《三国志•魏延传》:遂夷(魏)延三族。
《三国志•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备攻成都,令军中曰:“其有害(刘)
巴者,诛及三族。”2.弃市
《三国志•刘琰传》:(刘)琰竟弃市。
《三国志•周群传》:(张)裕遂弃市。
3.斩
《三国志•先主传》:(黄)元军败,顺流下江,为其亲兵所缚,生致成都,斩之。
4.其他死刑
《三国志•刘封传》:于是赐(刘)封死,使自裁。
5.连坐
《三国志•黄权传》:而道隔绝,(黄)权不得还,故率将所领降于魏。有司执法,白收权妻子。
《三国志•糜竺传》:(糜)芳为南郡太守,……叛迎孙权,羽因覆败。(糜)竺面缚请罪……
按:蜀汉于连坐一刑,较为宽大,后将述及。
6.杖刑、鞭刑
《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使对曰:“诸葛公夙兴夜寐,罚二十以上,皆亲揽焉;……”《太平御览》引《晋阳秋》说:诸葛武侯杖二十以上皆亲决。
由此可以推测,蜀汉以杖刑为正刑。
《三国志•张飞传》:卿刑杀既过差,又日鞭挝健儿,而令在左右,此取祸之道也。
据此推测,鞭刑恐怕是蜀汉的法外之刑。
7.废、徙
《三国志•廖立传》:于是废(廖)立为民,徙汶山郡。
《三国志•李严传》:乃废(李)平为民,徙梓潼郡。
《三国志•杨仪传》:十三年,废(杨)仪为民,徙汉嘉郡。
废,在秦朝时候是指“废除犯罪者任官资格永不叙用”(29)。但在蜀汉恐怕不是。被废的廖立、李严一直期盼能被诸葛亮重新起用,《三国志•来敏传》也记载来敏“废而复起”,可见这里的废,与免官当为一回事。
8.下狱幽闭
《三国志•秦宓传》:(秦)宓陈天时必无其利,坐下狱幽闭,然后贷出。
《三国志•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常)播诣狱讼争,身受数千杖,肌肤刻烂,毒痛惨至,更历三狱,幽闭二年有馀。
9.赎刑
《三国志•秦宓传》:(秦)宓陈天时必无其利,坐下狱幽闭,然后贷出。
10.降职、免官
《三国志•赵云传》:军退,贬为镇军将军。
《三国志•诸葛亮传》:上疏曰:“……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於是以亮为右将军……
《三国志•姜维传》:(姜)维谢过引负,求自贬削。为后将军,行大将军事。
《三国志•费诗传》:由是忤指,左迁部永昌从事。
《三国志•向朗传》:(马)谡逃亡,(向)朗知情不举,(诸葛)亮恨之,免官还成都。
《三国志•来敏传》:丞相亮住汉中,(来敏)请为军祭酒、辅军将军,坐事去职
。《三国志•孟光传》:后(孟)光坐事免官,年九十馀卒。
《三国志•蒋琬传》:先主雅敬亮,乃不加(蒋琬)罪,仓卒但免官而已。
《三国志•杨戏传》:有司承旨奏(杨)戏,免为庶人。
《三国志•杨戏传》:免(张)存官。顷之,病卒。
12.髡刑
《晋书•陈寿传》:寿父为马谡参军,谡为诸葛亮所诛,寿父亦坐被髡。
13.乡议禁锢
《晋书•陈寿传》: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沉滞者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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