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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谈蜀汉法制考略之一

    一、 蜀汉立法背景概述

      自公元214年刘备攻占益州到263年蜀汉灭亡,共50年。笔者以为,根据蜀汉法制沿革,基本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从214年入川到221年刘备称帝,是为草创时期;221年到234年诸葛亮逝世,是为发展时期;234年到254年蒋琬、费祎执政期间,是为承规时期;254年到263年蜀汉灭亡,是为乱政时期。

      承规时期,蒋琬、费祎“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2);而乱政时期,佞臣陈祗、宦官黄皓操弄权柄,“兹制渐亏”(3)。这三十年,“国家的庶政始终没有违反诸葛亮所留下的规模”(4),所以蜀汉的立法背景与活动,主要集中在公元214年到234年间。

      (一) 这三十年,首先从纵向的大环境来看,旧法繁苛,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

      西汉中期以来,“律令繁多”(5)。其后虽几经删修,仍然嫌其繁苛。直到曹操执政的建安中叶,应劭仍“有删定律令之议”(6),而曹操本人也“嫌汉律太重”(7)。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汉律有了现实的需要,同时“名法”思潮的兴起也为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借鉴。

      (二) 从纵向的小环境来看,刘璋暗弱、蜀士专恣,历史的教训证明执法须严明。

      四川的前统治者刘璋“性宽柔,无威略”、“政令多阙,益州颇怨”(8)。其结果是“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9)。而刘备本人,也曾在谈到刘表、刘璋失败的教训时说过:“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时?(10)”历史的教训表明,必须对益州旧有秩序和法令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三) 从横向的环境来看,要与魏、吴争衡,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

      蜀汉在三国之中,国力最弱。要想在三国争衡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有一个能集中全国之力的良好制度作为保障,并予以贯彻实行。而在国内,益州土著豪族势力庞大,并多与蜀汉zhèng fǔ持不合作态度。因此也就决定了,蜀汉法律必须对这一集团进行有力的扼制与整肃。

      (四) 从刘备集团所抱持的名义来讲,不可能完全丢开汉律。

      刘备一向以汉室宗亲自居,国号“汉”也表示了本政权的正统地位。因此,蜀汉的法律只能在沿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删。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也推测:“蜀继汉后,当用汉法。”

      二、 蜀汉主要立法活动

      (一) 立法思想辨

      蜀汉的立法思想,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诸葛亮本人的立法思想。历来对于诸葛亮的法制思想,就有儒法之争。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汉武帝以降,诸子的思想早已

    互相融会补充,难分彼此。因此一个人身上同时表现出多种法律思想是并不矛盾甚至十分合理的。但是对于蜀汉实际的最高执政者刘备和诸葛亮的法制思想,我们还是有必要进行一个辨析。笔者以为,蜀汉的基本立法思想仍是法家的,理由如下:

      1. 从自身来看,刘备、诸葛亮具有法治兴国的思想和执法严明、平等的法治观念。

      前面提到,刘备对刘表、刘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诸葛亮也指出了刘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认为,刘璋实施的所谓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拢人,“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爵,恩竭则慢”;所以必须以法治来剔除弊端,“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11)。这其中,不但包含了法家认为法治优于德治的观念,也体现了法家理论建立的基础——性恶论。

      此外,诸葛亮还“强调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严肃性”,主张体现平等法治观的“壹刑”、“壹赏”(12)。在著名的《出师表》中,他更是明确指出,“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而在实践中,斩马谡等典故更充分体现了这一法治思想。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也提倡平等的观念。但在如何做到平等的问题上,正是法家与儒家的分野之处。冯友兰先生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有精辟的论述:“法家的思想,也和儒家一样,没有社会阶级高下的区别。人人在法律和统治者面前,地位都一样。但是,法家所作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贵族的地位降低,靠奖惩来统治一切人,这就把礼抛到一边去了。”(13)诸葛亮的法制主张和司法实践,正充分体现了法家的这一本质特征。

      2. 从所任官吏来看,刘备、诸葛亮偏好善法治、有治才的官吏。

      诸葛亮的继任者蒋琬“方整有威重”、“不以修饰为先”,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杨敏犯法的问题上,不以私情断狱(14)。蒋琬、费祎执政时期,“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15),秉承了诸葛亮的一贯作风。

      其他的重臣,如左车骑将军张翼,“性持法严,不得殊俗之欢心”(16);荡寇将军张嶷“动必顾典”(17);尚书令吕乂“持法刻深,好用文俗吏”(18),等等。而作为名儒的许靖等人,则只予以高位而不赋实权。

      3. 在对刘禅的教育培养上,刘备、诸葛亮以法家著作为主,辅以儒经。

      刘禅是蜀汉的后主,刘备事业的接班人。刘备在遗诏中提到:“可读《汉书》、《礼记》,闲暇历观诸子及《六韬》、《商君书》,益人意智。闻丞相为写《申》、《韩》。

      管子》、《六韬》一通已毕,未送,道亡,可自更求闻达。”(19)在这里,刘备开了七种书目,其中除一种史学著作、一种儒家经典外,其余都是法家著作(20)。这份书目,充分体现了刘备本人的价值观,而反映了刘备对刘禅的期待。当然,刘备、诸葛亮在厉行法治的同时,也提倡教化的功用。刘备本人早年曾随大儒卢植读书,而诸葛亮更是明确提出“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21)。

      这种现象,葛洪说得最清楚:“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脂粉非体中之至急,而辔策须臾不可无也。”(22)这段话真有《君主论》的风格,不但是刘备、诸葛亮法家实质的写照,更被历代君王奉为座右铭!

      (二) 创制度,造《蜀科》

      刘备初入川时,百废待兴,乃命当时对典制、旧法熟悉者许慈、胡潜、孟光、来敏典掌旧文、草创制度(23)。

      诸葛亮执政时期,也创制了不少军令、科条。陈寿奉旨编订的《诸葛亮集》目录中,有《法检》、《科令》、《军令》,共七篇。另外,诸葛亮还“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24)。

      蜀汉最重大的立法活动,当属造《蜀科》。《三国志•伊籍传》说:“(伊籍)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照这里看来,《蜀科》当是蜀汉的基本法典。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25),原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26)。而到了三国,科的地位上升。曹操创制《甲子科》,孙权颁行科条、科令,都已经不再是依附于律典的法条。“是三国时皆各立科条,不纯依汉制”(27)。

      《蜀科》,其实应该叫做《汉科》。因其文已佚,今无从查考其内容。但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现象:《蜀科》的创制者中,诸葛亮、伊籍属于随刘备入川的荆州集团;李严、刘巴是荆州人,法正是右扶风人(属司隶校尉区管辖),都是入蜀的新贵。立法者中,竟没有一个益州本土人士。由此可以揣测,《蜀科》的制定,其实是针对益州土著豪强的。有学者这样说过:“在现实政治中,立宪总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28)。”《蜀科》同样如此。

      至于《蜀科》的内容,我们可以搜罗整理有限的史料,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个方面作个介绍,以图窥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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